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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家庭暴力案件中被告出庭有关的法律:
RCW 10.99.045 被告出场-被告历史-禁止接触令。
(1)因RCW 10.99.020定义的涉及家庭暴力的罪行而被捕的被告,应被要求在被捕后的一个司法日内亲自出庭。
(2)被告被指控犯有RCW 10.99.020定义的涉及家庭暴力的罪行而未被逮捕的,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亲自出庭接受传讯,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发出传票或提交投诉或信息后法院开庭的第二天后14天。
(3)(a)在本条第(1)或(2)款规定的出庭时,法院应根据法院规则规定的初步出庭或传讯程序,确定是否有必要施加禁止接触令或其他审前释放条件。法院可在命令中包括根据RCW 9.41.800和10.99.040授权的任何条件。